民營企業加強刑事合規的必要性
刑事合規是以刑事法律和刑事實務的標準來識別、評估、預防和控制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法律風險,預防公司、企業經營活動涉嫌刑事犯罪,預防員工等個人犯罪牽連企業、企業家及企業高管,預防公司、企業被動牽涉刑事案件。事前合規可以避免因企業或其員工相關行為給企業帶來刑事責任,事后合規幫助涉刑企業獲得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提出輕緩量刑建議。
二、民營企業加強刑事合規的必要性
(一)國內合規監管加強大數據監管成為常態,企業經營透明,財稅監管、市場監管、信用圍欄讓企業違法行為無處遁形。稅務、市場監管與公安、海關、銀行等部門協作配合不斷加強,公安部門的偵查優勢、海關部門的情報優勢和人民銀行的數據優勢,形成全面覆蓋企業經營主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控打擊網絡,對企業違規行為實施高效精準打擊。通過一系列的監管技術升級,實現“云端打擊”、“常態監控”,粗放化管理模式在現有的監管體系下可謂風險昭彰、漏洞百出。
(二)重大刑事合規風險頻發貪污、賄賂、挪用公款、非法經營、瀆職、濫用職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走私普通貨物、侵犯商業秘密、合同詐騙、騙取出口退稅、虛報注冊資本、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非法利用信息網、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數據等刑事犯罪多發,直接后果是企業法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刑事違法責任)、投資失敗、商譽損失/品牌重創、商業伙伴合作條件要求提高/合作意愿降低、員工忠誠度減弱、管理層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
(三)企業降低運營成本及避免投資損失的必要產品設計過程中出現問題,可能需要多投入10000元或損失10000元;產品制造過程中出現問題,可能需要多投入1000000元錢或損失1000000元;產品流向市場后出現問題,可能需要多投入100000000元錢才能解決或損失100000000元,問題已經很嚴重了。事前建立合規制度,為管理層決策提供分析建議,提前防范合規風險;事中合規深入經營管理和執行,加強合規風險深度管理;事后應對危機,降低風險后果,及時整改并加強監管。
(四)民營企業家、企業高管嚴格防范刑事責任風險的必要早防范、早研判、早作為,避免和控制刑事責任風險。即使涉刑情況發生,企業建章立制落實合規經營情況可以作為請求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做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輕緩量刑建議的考量因素。